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不少加工贸易企业选择出口产品转内销,针对原来“两头在外”的加工贸易企业料件、成品等转内销,海关有什么相关规定呢?企业应该怎么做?发布君这就为你一一道来。
一
基本规定
二
内销货物类别
(一)剩余料件和成品内销
PS:残次品如何内销征税呢?
(二)副产品内销
☑ 要点:按报验状态申报、计征缓税利息、提交许可证件。
副产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即主产品)过程中同时产生的,并且出口合同未规定应当复出口的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其他产品。
对于需要内销的副产品,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副产品的报验状态进行归类后,根据其适用税率和审定的价格,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
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副产品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如果产品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还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
特别提醒:
(三)边角料内销
三
内销集中征税问答
(一)
问:企业可以先内销、后征税吗?
答:可以,采用加工贸易内销集中征税的方式。
加工贸易内销集中征税是指符合条件(具体见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0号)的加工贸易企业先行内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再集中向主管海关办理内销纳税手续。
(二)
问:企业如何申请内销集中征税资质?
答:企业采用集中纳税模式办理内销手续,需事先向主管海关提交《集中办理内销纳税手续情况表》备案,并按规定提供相应担保。
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无需提供担保,一般信用企业需提供有效担保,可采用海关保证金或有效期内银行保函两种形式(具体见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0 号)。
(三)
问:内销集中征税有时限要求吗?
答:有。
具备按月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申报纳税手续的企业,在不超过手册有效期或账册核销截止日期的前提下,最迟可在季度结束后 15天内完成申报纳税手续。
(四)
四
具体如何办理内销征税手续?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
《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0号)
《海关总署关于暂免征收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缓税利息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5号)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加工贸易内销申报纳税办理时限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