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意见征求稿(文末已附全文)目的是提升电子烟监管效能,规范电子烟生产经营活动,解决电子烟存在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虚假广告等问题。将在附则中增加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务小二认为,如果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按卷烟来监管,则相关企业可能需要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但本次意见中并未明确具体按卷烟有关规定中的哪些监管细则来执行,所以,最终拟定意见和监管落实细则还有待明确,也是本次征集意见的主要出发点,抛砖引玉聆听行业建议意见。
既然电子烟拟按卷烟有关规定来监管,那么小二君摘取部分带大家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关于卷烟的监管内容:
第五条 国家对卷烟、雪茄烟焦油含量和用于卷烟、雪茄烟的主要添加剂实行控制。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有害的添加剂和色素。
小二君:国内以及欧美等频繁相关报道,直至如今出台征集修订意见,这条是核心。即使是电子烟,也不能使用有害添加剂,无论是显性的还是潜在的隐性伤害。
第二十一条 禁止使用霉烂烟叶生产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小二君:卷烟需要质量保障,同理电子烟油/弹的品质要有保障。目前大多数电子烟还处于无产品标准、无质量监管与无安全评价的“三无”状态。
第二十二条 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应当使用注册商标。
小二君:电子烟是否强制要求注册商标?出口申报必须有品牌?
第二十四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小二君:电子烟一次销售多少套以上需要批发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小包、条包上标注焦油含量级和“吸烟有害健康”的中文字样。
小二君:卷烟内销时对产品的标注要求,那么电子烟是否有害健康?是否需要标注?2019年央视3·15晚会上,电子烟被点名曝光称电子烟也会释放有害物质,危害吸烟者和被动吸烟者健康,长期吸食电子烟同样能对尼古丁产生依赖。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根据市场供需情况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卷烟、雪茄烟调拨任务。
小二君:传统烟草属于国家垄断行业,电子烟目前是企业市场经营行为居多,应不涉及本条。
第三十三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进口的烟草专卖品、国产烟草专用机械和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小二君:同理上方第二十八条解注。
第三十六条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只能从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企业不得将其产品销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小二君:电子烟是否纳入许可证监管?有待明确。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纸、滤嘴棒及烟用丝束。
第四十二条 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的,只能零售,并应当在卷烟、雪茄烟的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
第四十三条 专供出口的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小包、条包上标注“专供出口”中文字样。
小二君:电子烟是否按卷烟以明确标注“专供出口”?有待明确。
第五十三条 (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为加强对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烟草专卖局研究起草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1年4月22日前反馈意见。
联系人: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传 真:010-68205756
电子邮箱:law@miit.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邮编:100804),请在信封上注明“法规征求意见”。
附件:
1.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2.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2021年3月22日
附件1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附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2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对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们起草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说明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形成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1997年7月3日发布以来,于2013年、2016年进行了两次修改,在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市场监管领域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对《实施条例》进行修改完善。在前期充分调研、评估和论证的基础上,结合电子烟产品特点和市场发展情况,吸收国际监管经验,研究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二、修改内容及主要考虑
本次《实施条例》的修改,将在附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主要考虑是:
(一)推进电子烟监管法治化。近年来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市场监管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社会各方面非常关注。此次修改主要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电子烟监管法治化的要求,明确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管法律依据,并做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衔接,发挥好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
(二)符合电子烟产品特性以及当前国际监管的通行做法。鉴于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与传统卷烟在核心成分、产品功能、消费方式等方面具有同质性,对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应当参照《实施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这也与国际上主要国家和地区对于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管方式一致。
(三)增强电子烟监管效能。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实施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将大幅度提升电子烟监管效能,有效规范电子烟生产经营活动,解决电子烟存在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虚假广告等问题,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