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内食品生产企业需要食品生产许可证吗? 《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应当遵守本法。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海关是如何监管区内食品企业的? 《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从保税区输往境外的应检物,海关依法实施检验检疫。 第十二条:从保税区输往非保税区的应检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不实施检疫。 第十三条:从保税区输往非保税区的应检物,属于实施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和商品检验范围的,海关实施检验。 第十四条: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又输往非保税区的,不实施检验。 区内预包装食品标签有什么要求? 2019年10月1日,《海关总署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正式实施。取消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要求,进口商应当负责审核其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新版《申报目录》有什么新要求? 2020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2021年版)(简称新版《申报目录》),对进出口食品规范申报提出了新要求。 食品企业在区内发展的其他优势有哪些? “抽样后即放行”监管新模式:为了进一步促进综合保税区发展,2019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对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进口食品提出“境外入区的食品,如需检测的,在抽样后即放行”的创新监管模式。同年,海关总署也发布了《海关总署关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食品检验放行有关事项的公告》,综合保税区内进口的食品,需要进入境内的,可在综合保税区进行合格评定,分批放行;凡需要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可在满足条件的基础上抽样后即予以放行。 “选择性征税”切实降低企业负担: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是指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内销的货物,根据企业申请,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照章征收。企业选择按进口料件征收关税时,应一并补征关税税款缓税利息。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