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8年第154号
【发布日期】2018年10月31日
【实施日期】2018年10月31日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农业、灌溉和畜牧业部关于阿富汗输华松子植物卫生条件议定书》,允许阿富汗松子输华。阿富汗松子应符合《进口阿富汗松子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进口阿富汗松子检验检疫要求.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8年10月31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